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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举报刷医保卡卖化妆品最高可奖5千元
新闻来源:    点击数:305    更新时间:2009-10-3 8:49:46    收藏此页

    据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9月29日报道 如果您遇到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欢迎拨打本报纠风热线0731—84326110举报,我们将转达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核查。


    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实金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3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


    日前,《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对举报范围、方式及奖励办法作出详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种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这些行为都属举报范围


    (一)关于参保单位或个人的


    1参保单位涂改、伪造、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逃缴社会


    保险费;


    2 参保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或通过其它方式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


    3 参保个人伪造、变造材料,或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获取社会保险基金;


    4 参保个人死亡、被判刑入狱及其他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形发生后,其亲属或其他人仍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5 参保人员将本人医疗保险手册转借他人使用,促成他人获取医疗保险待遇的;


    6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7 采取冒名顶替、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医疗、生育保险或申报工伤、骗取工伤保险的;


    8 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9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


    1 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医药等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2 向参保人员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打包收费、多记多收医药费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不合理增加


    3 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


    4 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处方,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或将非参保人员冒名就诊或住院,或与参保人员串通进行虚假治疗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5 未经参保人员同意擅自将超出规定范围所发生的医疗、工伤、生育费用转嫁给参保人员的;


    6 将交通肇事、医疗事故、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不符合社会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7 采用串换药品、以药易物等手段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医疗器械等,或将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等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8 采用划卡后退付现金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9 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或为他人骗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提供便利的;


    10 将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非法承包、出租、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11 擅自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协议零售药店提供医保卡划卡业务的;


    12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1 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默许缴费单位以虚假资料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


    2 未按政策规定审查和核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默许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3 与定点服务机构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以虚假治疗等手段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 擅自为未取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社会保险资金结算服务的;


    5 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6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7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处罚措施


    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受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对于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的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暂时停止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对经查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办法


    奖金不低于300元 不超过5000元


    《办法》规定,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实金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3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同财政部门会商后,对举报人再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举报奖励对象必须是署名真实、身份真实的举报人。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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